九昆侖低碳科技:所羅門群島全國森林碳匯項目開發合作白皮書

來源: 東方網 2026-01-30 10:55:21

  一、前言·

  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低碳轉型的大背景下,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等國際義務,推動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森林生態系統在碳匯、氣候調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森林碳匯作為最具成本效益和生態協同效應的減排路徑之一,正成為國際碳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所羅門群島森林資源豐富,生態系統完整,在全球森林碳匯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戰略價值。森林作為所羅門群島最重要的自然資源之一,覆蓋率高達約90%,在碳儲存、生態保護及社區生計中發揮核心作用。面對全球氣候變化和本國生態環境脆弱性,開發全國范圍內的森林碳匯項目,不僅有助於減緩氣候變化,也能為社區提供可持續經濟收益,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為推動所羅門群島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生態保護、氣候治理與經濟發展的協同共贏,本白皮書旨在明確甲方(所羅門群島政府)與九昆侖低碳(杭州)有限公司在全國森林碳匯項目開發中的合作框架、職責分工、開發模式及合作機制,為項目順利實施提供制度與技術指導。本著平等互利、長期合作的原則,就全國森林碳匯項目開發達成戰略合作意向,並形成本白皮書。

  二、合作雙方

  (一)甲方:所羅門群島政府

  甲方為國家主權機構,依法代表所羅門群島行使國家森林資源管理、碳匯政策制定、國際氣候合作及相關監管職能。甲方核心職責包括:

  1)政策制定:制定全國森林碳匯相關政策及法規,指導碳匯項目的開發與管理。

  2)資源統籌:統籌森林資源及碳匯開發規劃、審批與利用,確保項目符合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

  3)監督管理:對全國森林碳匯項目進行監管與績效評估,確保項目合規運行並實現碳減排目標。

  (二)乙方:九昆侖低碳(杭州)有限公司

  乙方為專業低碳技術與碳資產服務機構,具備全球及國際森林碳匯項目開發經驗。主要能力包括:

  1)碳匯項目開發:設計、開發和實施森林碳匯項目,保障科學性與可持續性。

  2)碳核算與注冊:進行碳排放核算、項目注冊及相關國際標准認證。

  3)碳交易與投融資對接:負責碳資產的交易、收益管理及投融資對接,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

  4)技術支持與服務:提供低碳技術諮詢、項目管理、監測及報告服務,確保項目從設計到落地的高效運作。

  乙方將與甲方共同推進全國森林碳匯項目的開發、運營及碳市場對接,實現政策、技術與市場的有機結合。

  三、項目概述

  全國森林碳匯項目旨在通過科學管理與社區參與,保護原始森林、減少碳排放、增加碳儲量,實現國家氣候目標與社區可持續發展。項目覆蓋主要原始林區,結合森林保護、可持續經營和社區主導活動,形成可交易的碳資產。

  項目目標:

  1)提昇全國森林碳匯量,支持國家減排承諾(NDC)。

  2)為本地社區提供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

  3)建立全國統一的碳監測、報告與核查體系,為碳交易提供標准化基礎。

  四、項目總體概況

  (一)項目名稱

  所羅門群島全國森林碳匯項目(National Forest Carbon Sink Project of Solomon Islands)

  (二)項目范圍

  1)項目覆蓋所羅門群島全國范圍內符合條件的森林資源;

  2)計劃開發森林碳匯面積約 100 萬公頃(具體邊界以聯合評估和政府確認結果為准)。

  (三)項目類型

  1)森林保護型碳匯項目(REDD+ / 避免毀林);

  2)可持續森林經營碳匯項目(IFM);

  3)其他經國際碳標准認可的森林碳匯項目類型。

  五、合作內容與實施方向

  (一)項目規劃與設計

  1)聯合開展全國森林碳匯資源普查與潛力評估

  2)制定總體項目開發規劃、分階段實施方案及技術路線

  3)明確項目邊界、基准線情景及額外性論證

  4)確保項目與國家發展戰略、森林政策和氣候政策相銜接

  (二)碳匯項目開發與實施

  1)按國際主流碳標准(如 Verra、Gold Standard 等)進行項目設計文件(PDD)編制

  2)組織實施森林保護、可持續管理與監測體系建設

  3)建立長期森林碳匯監測、報告與核查(MRV)體系

  4)建立森林保護和可持續管理措施

  (三)碳信用注冊與交易

  1)推動項目在國際自願碳市場注冊並發行碳信用

  2)對接國際碳交易平臺及潛在買方

  3)協助甲方實現碳信用的市場化交易與價值變現。

  4)支持碳信用的合規發行、管理和交易

  5)探索多元化碳信用應用場景和長期市場合作機制

  (四)能力建設與技術支持

  1)為所羅門群島相關政府部門和本地機構提供碳匯開發培訓

  2)建設本地技術團隊與管理機制

  3)引入數字化監測、遙感與數據管理技術

  4)加強對政府部門和本地機構的能力建設

  5)推動本地技術、數據和管理體系建設

  6)促進森林保護與社區生計改善相結合

  (五)社區參與與可持續發展

  1)尊重傳統土地權屬和社區權益

  2)推動社區參與森林保護與項目實施

  3)碳匯收益合理反哺社區發展,用於教育、醫療、基礎設施和生計改善

  4)建立公平、透明的收益分享機制,支持社區可持續發展

  六、合作機制與分工原則

  甲方職責

  1)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項目授權;

  2)協調國家層面森林資源及相關部門;

  3)監督項目合規性與可持續性。

  乙方職責

  1)負責項目技術方案設計與實施;

  2)承擔項目開發、注冊及市場對接工作;

  3)協助引入國際資本與長期合作伙伴。

  合作原則

  1)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依法合規

  2)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

  3)長期合作、風險共擔、成果共享

  4)生態優先、可持續發展

  七、合作背景與意義

  全球背景

  1)全球碳中和目標持續推進,自願減排市場(VCM)與合規市場需求不斷增長

  2)森林碳匯在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社區發展中發揮關鍵作用

  3)氣候變化已成為全球性挑戰,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氣候治理中亟需通過可持續發展路徑實現經濟增長與減排目標的協調統一

  國家背景

  1)所羅門群島森林覆蓋率高、原生林保存良好,具備大規模森林碳匯開發潛力

  2)通過科學、規范的碳匯開發,可為國家創造長期、穩定的綠色收入來源

  3)所羅門群島森林資源豐富,森林覆蓋率高,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產和戰略資源

  合作意義

  1)推動所羅門群島成為全球重要的森林碳匯供應國

  2)探索“生態保護 + 碳市場 + 社區發展”的可持續發展新模式

  3)深化所羅門群島與中國企業在綠色低碳領域的務實合作

  4)構建所羅門群島國家級森林碳匯開發體系

  5)推動森林保護、氣候減緩與經濟社會發展協同推進

  6)提昇所羅門群島在國際碳市場和全球氣候治理中的參與度與影響力

  7)通過科學、有序的森林碳匯開發,可在保護森林生態系統的同時,為國家和社區創造長期、穩定的綠色收益

  八、 政策與戰略框架

  國家政策基礎:國家林業政策(National Forest Policy)強調森林可持續管理和生態服務功能。

  國家自主貢獻(NDC)將森林碳匯納入減排目標。

  國際合作框架:參與REDD+機制,獲得基於績效的國際資金支持。借助全球自願碳市場,實現碳資產收益轉化。

  法律與監管:項目遵循所羅門群島現行林業法、土地法及環境法規,確保合規實施。

  九、開發模式與實施機制

  項目類型

  1)避免森林砍伐與退化(REDD+)

  2)社區主導的森林保護與可持續經營

  3)碳資產交易與收益管理

  合作機制

  1)甲方提供政策指導、資源審批及監管。

  2)乙方提供技術設計、項目開發、碳核算與交易服務。

  3)建立政府、社區、技術機構三方協調機制。

  監測與核查

  1)按IPCC方法及國際碳標准進行碳儲量監測與核查。

  2)建立數據管理平臺,實現透明、可追溯的碳匯信息管理。

  十、利益分配機制

  社區收益:項目收益按事前協議分配給土地所有者與社區,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社區發展。

  政府與項目運營方收益:甲方獲得監管及政策指導收益,乙方獲得服務報酬及碳交易收益。

  可持續發展保障:收益機制確保森林保護與社區生計共贏,形成長期可持續模式。

  十一、風險與對策

  十二、未來展望

  1)政策整合:推動森林碳匯政策與國家氣候戰略、碳交易政策的統一。

  2)社區賦能:加強社區在項目設計、管理與收益分享中的主導地位。

  3)碳市場拓展:在國際自願碳市場實現碳資產價值最大化。

  4)技術創新:利用遙感、GIS和AI等技術提昇森林碳監測能力。

  十三、預期成效

  1)建成覆蓋 100 萬公頃森林 的國家級碳匯項目體系;

  2)持續生成高質量、國際認可的森林碳信用;

  3)為所羅門群島帶來長期穩定的綠色財政與社區收入;

  4)提昇國家在全球氣候治理與生態保護領域的國際影響力。

  全國森林碳匯項目是所羅門群島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發展的戰略性舉措。通過甲方的政策引導與乙方的專業技術支持,本項目將實現森林保護、碳減排和社區可持續發展三贏,為國家碳中和目標和國際低碳合作樹立示范樣板。本白皮書是甲乙雙方在森林碳匯領域開展長期、系統性合作的重要共識文件。雙方將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推進具體項目協議的簽署與實施,共同將所羅門群島全國森林碳匯項目打造成為全球南太平洋地區的標杆性低碳發展示范工程。

  附則

  所羅門群島全國森林碳匯項目

  國際轉移碳信用合規說明

  (依據《巴黎協定》第6條)

  一、文件目的

  本說明文件旨在明確所羅門群島全國森林碳匯項目在涉及**國際轉移碳信用(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時的政策立場、合規原則和管理要求,確保相關活動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第6條及其後續決定的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國家自主貢獻(NDC)完整性和長期國家利益。

  二、適用范圍

  本說明適用於:

  1)所羅門群島全國森林碳匯項目下,擬用於國際轉移或跨境交易的碳信用;

  2)通過雙邊、多邊或市場機制進行的國際碳信用合作;

  3)涉及《巴黎協定》第6條第2款、第4款所涵蓋的相關活動。

  三、國際法律與政策依據

  本說明依據但不限於以下國際規則和文件:

  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2)《巴黎協定》及其第6條相關條款;

  3)締約方大會(CMA)通過的關於第6條實施細則的決定;

  4)所羅門群島國家氣候變化政策、國家自主貢獻(NDC)及相關法律法規。

  四、國家主權與總體原則

  1)國家主權原則:所羅門群島對其境內森林資源、碳匯資源及由此產生的減排量和碳信用享有完全主權。國際轉移碳信用不構成對國家自然資源或減排成果主權的轉讓。

  2)NDC 完整性原則:任何國際轉移的碳信用,不得削弱所羅門群島實現其國家自主貢獻(NDC)的能力。國家優先保障本國氣候目標和長期減排戰略。

  3)審慎、漸進原則:國際轉移碳信用的適用范圍、數量和方式,將根據國家政策、國際規則和市場條件審慎確定。

  五、國際轉移碳信用的分類管理

  (一)不涉及對應調整的碳信用

  1)用於自願碳市場(VCM),且明確不用於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履行其NDC目標的碳信用;

  2)該類碳信用原則上不適用國際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3)必須在注冊、披露和交易文件中明確聲明其用途限制。

  (二)涉及對應調整的國際轉移碳信用(ITMOs)

  1)當碳信用擬用於其他國家或國際主體履行其NDC目標時,視為國際轉移減排成果;

  2)該類碳信用必須執行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3)是否允許對應調整、對應調整的方式和數量,由所羅門群島政府統一決定。

  六、 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政策立場

  1)所羅門群島政府對是否實施對應調整擁有唯一決定權;

  2)對應調整的實施應基於:國家NDC履約進度;國家減排潛力與長期發展戰略;國際合作安排的整體利益;

  3)未經政府明確書面批准,任何項目或機構不得承諾、暗示或執行對應調整;

  4)對應調整的技術核算、報告和登記,應符合CMA通過的相關規則。

  七、 授權與程序要求

  1) 所有涉及國際轉移的碳信用,須取得所羅門群島政府的事前授權(Authorization);

  2) 授權內容應至少包括:碳信用用途說明;是否適用對應調整;適用的國際機制或合作方;

  3) 未經授權的碳信用不得進行國際轉移或被宣稱用於NDC履約。

  八、透明度、報告與核查

  1)國際轉移碳信用活動應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和透明度報告體系;

  2)相關數據應滿足一致性、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要求;

  3)項目層面與國家層面的數據應保持協調一致,避免重復計算和雙重核算。

  九、與項目開發方的關系說明

  1)項目開發方可在政府授權范圍內參與國際碳市場活動;

  2)項目開發方不享有對應調整決定權;

  3)項目相關國際承諾應以政府正式授權文件為准。

  九、 政策調整與解釋權

  1) 隨著國際規則和國家政策的發展,本說明可由所羅門群島政府適時調整;

  2) 本說明的最終解釋權歸所羅門群島政府所有。

  所羅門群島致力於在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國家氣候目標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穩妥參與國際碳市場合作。本說明體現了國家在《巴黎協定》第6條框架下,對國際轉移碳信用的審慎、透明和負責任態度。

  附則

  政府專屬條款

  (Sovereign-Specific Provisions)

  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長遠發展利益,確保所羅門群島森林碳匯資源的合理、有序和可持續利用,雙方一致同意以下政府專屬條款:

  (一)國家主權與自然資源主權條款

  1)所羅門群島境內的森林資源、土地資源及其所產生的碳匯資源,均屬於所羅門群島國家主權和國家自然資源范疇,受國家法律和政策保護。

  2)本白皮書項下的任何合作安排,不構成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或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轉移或限制。

  3)乙方在項目開發、實施和運營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所羅門群島國家主權、法律制度、傳統土地制度及政府監管權。

  (二)碳權歸屬與管理條款

  1)項目所產生的森林碳匯及其對應的碳信用權屬原則上歸屬於所羅門群島國家,具體歸屬和使用方式由甲方依法確定。

  2)甲方可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及雙方後續簽署的具體協議,授權乙方在約定范圍內參與碳匯項目的開發、管理、注冊、交易及相關市場化活動。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張碳匯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或作出與國家碳權政策相衝突的安排。

  4)碳信用的分配、使用、轉讓及收益安排,應在國家監管框架下,通過雙方另行簽署的協議明確。

  (三)國際碳市場與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條款

  1)所有項目開發及碳信用活動,應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及其相關決定的原則和要求。

  2)涉及國際轉移的碳信用,是否適用國際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由甲方依據國家氣候政策、NDC(國家自主貢獻)安排及國際談判立場統一決定。

  3)乙方在項目設計、注冊和交易過程中,應充分配合甲方就對應調整、減排量核算和國際報告所作的政策安排。

  4)未經甲方明確授權,任何碳信用不得被用於可能影響所羅門群島履行其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的國際用途。

  (四)政策一致性與合規條款

  1)本項目應與所羅門群島國家發展規劃、森林政策、氣候變化戰略及相關法律法規保持一致。

  2)如國家政策、國際規則或法律環境發生變化,甲方有權對項目實施方式進行必要調整,乙方應予以理解並配合。

  3)項目開發過程中,應遵循透明、審慎和可持續原則,避免對國家長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五)政府監督與審查條款

  1)甲方有權對項目的規劃、實施、碳信用發行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審查和指導;

  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定期提交項目進展、碳匯監測及市場活動報告;

  3)對涉及國家利益、國際承諾或重大事項的安排,須經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六)法律地位聲明條款

  1)本白皮書為政策性、框架性文件,不直接構成具體商業合同或財務承諾;

  2)涉及碳權分配、收益機制、投資回報、責任義務等具體事項,應通過雙方另行簽署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確;

  3)本白皮書的解釋與執行,應以維護所羅門群島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根本原則。

  附則

  國際合作與《巴黎協定》第6條合規

  為規范所羅門群島全國森林碳匯項目在國際碳市場中的合作行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自主貢獻(NDC)完整性,確保項目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及其相關決定,雙方就國際合作與第6條合規事宜達成如下共識。

  (一)國際合作的政策定位

  所羅門群島在堅持國家主權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前提下,支持在《巴黎協定》第6條框架內開展審慎、有序、合規的國際碳市場合作。全國森林碳匯項目的國際合作應服務於國家氣候戰略、可持續發展目標及長期減排路徑,不得損害國家履行NDC的能力。國際合作應堅持透明、可核查、防止雙重計算和環境完整性的基本原則。

  (二) 國際轉移碳信用的適用范圍

  本項目下產生的森林碳匯碳信用,可根據用途不同,分為:

  1)不用於履行其他國家NDC的碳信用;

  2)擬用於履行其他國家NDC的國際轉移減排成果(ITMOs)。

  不同類別碳信用的管理方式、合規要求及國際適用規則,應嚴格區分執行。

  (三)不涉及對應調整的國際合作安排

  用於自願碳市場(VCM),且明確不用於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履行其NDC目標的碳信用,原則上不適用國際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該類碳信用在項目注冊、交易文件及信息披露中,應明確聲明其用途限制和非NDC履約屬性。任何機構或主體不得將該類碳信用用於與國家自主貢獻履約相關的國際聲明。

  (四)涉及對應調整的國際轉移減排成果(ITMOs)

  當項目碳信用擬用於其他國家或國際主體履行其國家自主貢獻目標時,應認定為國際轉移減排成果(ITMOs)。該類碳信用必須依據《巴黎協定》第6條及相關決定執行對應調整。是否允許對應調整、對應調整的數量、方式及適用范圍,由所羅門群島政府統一決定並予以授權。未經政府明確書面授權,任何項目或機構不得承諾、暗示或實施對應調整安排。

  (五)國家自主貢獻(NDC)完整性保障

  所羅門群島政府在國際合作中,始終優先保障國家NDC目標的完整性與實現能力。國際轉移碳信用的規模、節奏和用途,應與國家NDC履約進度和長期低排放發展戰略相協調。不得通過國際合作安排形成對國家未來減排空間的不當約束。

  (六)授權機制與程序要求

  所有涉及國際轉移的碳信用,須事先取得所羅門群島政府的正式授權。授權文件應至少明確:碳信用的用途;是否適用對應調整;涉及的國際機制、合作方或交易模式。未獲授權的碳信用,不得進行國際轉移或被宣稱用於履行他國NDC。

  (七)透明度、報告與核查要求

  涉及國際合作的碳信用活動,應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清單、透明度報告及相關信息披露體系。項目層面數據應與國家層面統計保持一致,確保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雙重計算、雙重聲明或其他損害環境完整性的行為。

  (八)項目開發方的合規義務

  項目開發方可在政府授權范圍內參與國際碳市場相關活動。項目開發方不享有對應調整的決定權或國家層面的國際承諾權。項目開發方在對外合作、宣傳和交易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本章規定及政府授權內容。

  (九)政策調整與解釋權

  隨著國際規則及國家政策的發展,本章內容可由所羅門群島政府依法進行調整或完善。本章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歸所羅門群島政府所有。

  (十)章節效力說明

  本章作為《所羅門群島全國森林碳匯項目開發合作白皮書》的組成部分,與白皮書其他章節具有同等效力,並作為雙方開展國際碳市場合作和簽署後續協議的重要政策依據。



【廣告】
(免責聲明:此文內容為本網站刊發或轉載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網無關。僅供讀者參考,並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聯系我們:hyzixun#126.com

下載津雲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關於北方網 | 廣告服務 | 誠聘英纔 | 聯系我們 | 網站律師 | 設為首頁 | 關於小狼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2-23602087 | 舉報郵箱:jubao@staff.enorth.cn | 舉報平臺

Copyright (C) 2000-201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